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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溪 市 港 航 所 办 事 流 程
一、港区岸线使用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审查 → 4、会签 → 5、决定
申报资料:
1、 申请书2份;
2、 岸线选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3、 工程可行性报告及批复1份;
4、 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1份;
5、 港口工程施工图2套;
6、 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复(复印件)2份;
7、 城市规划部门项目选点意见书(规划红线图或土地权属证明)2份;
8、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危险品码头应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岸线临时使用申请报告2份;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1份;使用岸线地段1:1000的地形图1份;城市规划部门项目选点意见书(规划红线图或土地权属证明)2份;临时泊位建设咨询报告2份。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有偿使用,标准尚未出台。《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14条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三楼航道道工程科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二、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许可
申报资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2、船舶在禁航区内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征求军方意见(如为临时军事禁航区)
提交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安全保障措施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3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三、船舶抵押登记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登记
申报资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金华市港航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92)价费字191号》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3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四、船舶进出港定期签证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办理
申报资料:
1、《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
3、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或适拖状态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4、船员适任证书;
5、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
6、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
7、船舶港务费缴纳凭证;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办。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5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11
五、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核准
申报资料:
(一)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二) 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四)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五)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船舶作业申请书;
(六)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七)拆船作业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
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3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六、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许可
申报资料:
1、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金华市港航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3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七、船舶检验
办理程序:1、申请 → 2、踏勘 → 3、受理 → 4、许可
申报资料:
1、《船舶检验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船舶照片(5寸)四张;
4、船舶质量证明书;
5、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船用产品合格证;
6、船舶批准图纸。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金华港航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船舶检验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1998]405号文件》执行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6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3
八、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核准
申报资料: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
2、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或适拖状态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3、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4、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
5、船舶港务费缴纳凭证;
6、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办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5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11
九、船舶所有权登记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确认
申报资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8、船舶技术资料
9、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金华市港航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国家物价局(92)价费字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3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十、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核准
申报资料:
1、申领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普通货船)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经核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3) 船厂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光船租凭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6)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 企业与单船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8) 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9) 个体经营者还应提供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
2、申领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液货危险品船)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液货危险品船的新增运力批文;
(3)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应提供《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光船租凭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6)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7)《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复印件,未取得的应提供公司与船舶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8)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申领客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客船)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新增运力和航线批准(登记)文件复印件;
(3)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应提供《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复印件,未取得的应提供公司与船舶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旅客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7)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船舶,应提供《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光船租赁船舶,应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8)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9)高速客船应提供《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初始受理部门审核后交还原件,出具该资料证明转报);
(10)客滚船应提供《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梁操作程序手册》、《系固手册》、《装载手册》(初始受理部门审核后交还原件,出具该资料证明转报);
(11)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金华市港航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4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十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许可
申报资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
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5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11
十二、船舶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登记
申报资料:
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抵押权注销登记(一式二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金华市港航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3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十三、港口经营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踏勘 → 3、受理 → 4、许可
申报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4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十四、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
办理程序:1、申请 → 2、踏勘 → 3、受理 → 4、审批
申报资料:
1、临、跨(拦)航道建筑物申请表;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3、地形图、设计图(航道部分)比例为1/500-1/2000,地形图包括航道全部宽度、航道中心线位置及该建筑物的具体位置等;
4、建筑跨越航道的地下缆线、管线等的埋设高程和具体走向。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如损坏航道设施的要支付航道设施的赔偿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4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十五、内河船员适任资格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审查 → 4、许可
申报资料:
1、指定医院出具的合格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一份;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
3、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
4、《船员服务簿》;
5、表明适任的相关材料(培训考试证明,成绩通知书等)。
6、已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还应当提交《适任证书》。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金华港航管理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100元/人.次,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80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100元/人.次,补考按相应标准50%收取。《计价格〔2001〕27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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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许可
申报资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企业章程草案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企业)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职务、身份和从业资历证明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金华市港航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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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含普通货船、个体经营、客运企业开业扩大经营范围、新增客运运力、航线班次停靠站点、合并分离变更经范围)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许可
申报资料:
1、《水路运输企业(个体船舶)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7、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8、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上报金华市港航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4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十八、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现场踏勘 → 3、受理 → 4、审核
申报资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作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4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142
十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办理程序:1、申请 → 2、踏勘 → 3、受理 → 4、许可
申报资料:
1、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申请
2、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
3、作业的时间、地点。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窗口及地址:兰溪港航所办事大厅4号窗口 详情咨询电话:0579-88843027
二十、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验审
办理程序:1、申请 → 2、受理 → 3、办理
申报资料:
1、《年审报告书》;
2、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3、水路运输企业提交《水运企业运输船舶登记表》、《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提交《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5、企业与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6、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上报金华市港航处。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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