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关于开展严惩“双超”保护桥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交〔2007〕222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巩固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成果,保护公路及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完好,确保公路运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和8月17日交通部关于通报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整体坍塌事故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惩“双超”、保护桥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7年8月中旬至10月底。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省已通车公路的桥梁、隧道,重点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下列五类桥梁、隧道: 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桥梁。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完善桥梁限载标志。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抽调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公路桥梁和隧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定每一座桥梁的承载标准,按照国标要求设立限载标志,其中危桥标志必须在10月底前设置完成。其他五类重点桥梁、隧道的限载标志力争在年底前完成。高速公路桥梁、通道跨越普通公路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桥梁、通道的两侧设置限宽、限高标志等保护设施,具体式样参照铁路门架式钢管结构,颜色为黄黑相间。
   (二)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查处力度。全省46个治超站(点)继续实行24小时工作制,不间断开展工作,对驶入五类重点桥梁、隧道的货车加强检测,坚决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驶入桥梁、隧道。同时坚持严管重罚,对所有经检测确认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先卸载、后处罚。根据国家规定,未经卸载并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放行。擅自放行未卸载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坚决依法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超限运输许可和源头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审查,对重量超载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经过桥梁的,也不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货运集散地、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
   (四)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对未持有合法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车辆,一律不得放行进入高速公路。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导致桥梁损坏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快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建设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紧前期工作,加快省政府批复、交通部规划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充分发挥超限运输检测网络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调整、充实各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时向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请治超领导小组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单位领导任组长的督查组,组织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督查,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治超专项整治工作。
   (二)制订方案,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公路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收费公路的桥梁、隧道,相关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是桥梁隧道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切实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全面整治,务求实效。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巡查,增加巡查频率,对五类重点桥梁、隧道要进行地毯式巡查,及时了解交通流量和桥梁、隧道状况。对在桥梁上下游两侧、隧道洞口两侧的非法挖砂等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查处。
   (四)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日上午8:30将前一天24小时治超数据录入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整治工作中遇突发事件,各地、各单位应实时逐级向上汇报。同时各单位要及时编发信息,确保上下信息互通。    (五)强化新闻舆论宣传。一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各级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加大强化新闻舆论宣传力度,并在整治活动的重要阶段邀请新闻单位进行跟踪报道。二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全省46个治超站(点)悬挂红底白字的治超宣传标语,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利用可变情报板开展宣传。三是各级公路、运管机构要深入厂矿单位、运输场站等向运输经营户开展有关超限超载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解释,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兰溪市新闻办 兰江导报主办 浙江在线 新闻网站加盟单位
兰溪新闻网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联系方式